越早知道越好(实务 | 电子烟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密难问题,当如何入手?)电子烟品牌排行榜2020,
作者:147小编
更新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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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龙健云律师 2024.07.30
随着电子烟行业的法律规范和竞争加剧,电子烟企业的技术壁垒便成为了电子烟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特别对于品牌企业而言,依托品牌效应和技术研发优势,商业秘密应做重点风控。笔者在与电子烟品牌企业交流时,电子烟品牌企业曾向笔者提出过商业秘密如何保密的问题,主要是:法律SP2購買角度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如何防控信息泄密等。从实操的角度出发,笔者就个人对电子烟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认知,提出以下观点: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重点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价值性(最好是具SP2購買备高商业价值)、秘密性、保密性。二、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在笔者拟定过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如果是属于战略性合作、或者意向性合作等,往往会将商业秘密概括为合作中接触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与披露方所开发、拥有、被许可或控制的流程、设备、集成电路、硬件、软件、固件、样品、发明、想法、布局、设计SP2購買、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如果是属于确定性的合作,合作双方有建立坚定的合作意向,则一般会将商业秘密的内涵更加细化,即不仅细化到经营信息相关(股权、财务、纠纷、交易模式、人事等)的一切信息,也包括技术秘密(设备、知识产权、配方、图文等)相关的一切信息。两种不同合作尺度下对商业秘密协议进行尺度平衡处理SP2購買,亦在平衡好法律在不同商业谈判环节中的力度。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主要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SP2購買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伙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SP2購買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而言之,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对象为:对企业外部的保密义务者,是指合作对象。对企业内部而言,是指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主要是指董事、监事(SP2購買2023年修订新增)、高管、股东、合伙人、高级技术人员以及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企业核心人员。四、电子烟品牌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源头分析和保护方案探究目前,就电子烟构件而言,大部分专利技术均在国外企业手中,技术较为成熟,且容易通过拆解了解结构构造,因此,就构件而言,烟弹烟具等,基本不用考虑泄密的问题,泄SP2購買密重点应是集中在配方保密上。 就配方保密而言,笔者就不同行业有配方保密经验的人员进行了访谈交流,发现配方保密的重点应是集中到品牌企业内部的管理规范和法律文本设计,因为,无论配方是企业内部保管阶段泄密还是代加工阶段泄密,配方调配的工作应是由品牌企业主导。所以,严格来说,商业秘密的保密重点应是集中到企业内SP2購買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问题上。通过访谈交流探讨,得出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可考虑:1.配方隔离管理。如果可以区分主配方材料和辅配方材料,建议将主配方材料与辅配方材料分配给不同的人管理,如果实在无法区分主配方材料和辅配方材料,也可将其中部分材料与其它材料隔离管理。2.建立严格追责制度。商业秘密泄SP2購買露问题往往已涉及到刑事问题,如一经发现,移交到司法机关刑事追责,应成为企业制度、法律文件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如果是股东泄密,应当考虑在保密协议中考虑剥夺股东身份、股东权利问题。因为在商业秘密侵权中,大部分民事判赔金额往往达不到企业的商业预期,因为商业价值损失往往大于民事判赔金额。因此,如果是股东泄密SP2購買的,笔者建议可以从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中得到演变启发,可考虑将股东资格失权(可按股权比例平均分配到其它守约股东)+额外的经济赔偿设定在保密协议中,如果是具有分红权的,亦按此推类。虽然目前可能暂无公司采用这样的违约模式,但是笔者认为,这样设定的好处是:如果发生违约,判决支持时,守约股东能够得到心理平衡SP2購買和管理平衡,总不能让违约股东继续担任股东。即便判决得不到支持,对股东的威慑力也较大。如果是员工泄密的,应在保密协议或竞业协议中明确违约赔偿数额。该种约定的设计,笔者认为比较合理且极有可能得到支持的方式是,一种是直接约定违约数额,比如100万赔偿,宁德时代与员工的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纠纷中,就有支持员工SP2購買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赔偿100万的判例。另一种是除违法所得外,按照员工在企业累计收入的50%—80%进行赔偿,为何是按照这样的赔偿标准设计呢,主要是考虑举证问题,在商业秘密侵权中,原告(企业)举证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难度较大,一般难以得到一个准确数字,但如果以员工的收入进行测算,则往往这种证据是容SP2購買易举证的,由于法律对员工的保护倾向性较大,一般要保留一定的基础生活费,因此,考虑以收入的50%—80%进行赔偿,除了给员工起到威慑的作用外,往往会让员工有一种应当守约,不然多年奋斗白干的意识,法院裁判支持的可能性也相对增大。另外,建议在与合作对象的合作协议(如廉洁协议,采购协议)中设定奖励条款,以及SP2購買在企业内部制度中设立奖励条款,就发现泄露商业秘密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证核实,就举报贡献程度给与不同程度的奖励,也是防止商业信息泄密的手段之一。如此,从而把商业秘密保密的问题,从逻辑根本层面,最终上升到管理为主法律为辅的可实操可实施大概率能实现的目的。五、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难点1.侵权行为难以举证。常见SP2購買的情形主要是在保密协议中,只限定了合同相对方,没有将合同相对方董监高及关联公司纳入保密范围,导致如进行诉讼,起诉对象可能超出保密协议约定的范围,立案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即便立案成功,举证时因为没有保密协议的约定,也会让商业秘密的披露方陷入被动地位。2.侵权损失难举证。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损失的确定,一SP2購買般是: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标准予以确认。对于以上数额的确定,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权利人举证不能或难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在审判时往往采用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方法,法院会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SP2購買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有无技术许可等因素,主观性较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赔偿数额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企业)在商业秘密法律框架设计、法律文本中没有做出比较合理的设定,则在遇到商业秘密侵权时,则可能让企业陷入非SP2購買常被动的局面。笔者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经验发现,损失确定问题,是国内知识产权类、技术类、商业秘密保护类案件普遍存在问题,当企业无法举证损失时,主导权就移交到了法院,因此,为避免主导权丧失,笔者强烈建议权利人做好法律源头文本设计,避免出现纠纷时权利人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当然,商业信息泄密不只是SP2購買电子烟行业的问题,大部分行业都面临着商业信息泄密的难题,笔者对此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对裁判案例的研究和电子烟行业商业习惯的研究,思考、设计能否将电子烟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密风险控制前置到企业管理、签署的法律文本中,以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增强企业的商业壁垒,提升企业的同业竞争实力。(文中插图来源于SP2購買Pixabay免费图片素材网站)...END...
来源:有料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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